省政府日前发出《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这次企业最低工资调整,提高幅度适中,全省平均提高18.6%,其中第一类提高18.2%,增加200元;第二类提高19.6%,增加180元;第三类、第四类分别提高17.3%、19.7%,增加140元。调整后大部分地区的最低工资水平接近或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第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目前为全国最高的标准。本次调整,将原来的5类标准减少为4类,取消了个别市辖县和县级市标准,采用全市统一标准,这符合区域发展变化的实际,也有利于缩小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提高欠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吸引力,进一步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城乡区域的协调发展。
根据《通知》规定,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均为四个档次,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3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第二类标准为110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第三类标准为9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9.3元/小时;第四类标准85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二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深圳则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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