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以非户籍人口为主体的移民城市,我市仅户籍人口可以参加失业保险的历史或将终结。《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昨天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将非深户纳入失业保险,并允许其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非深户纳入参保范围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自1997年施行以来,为保障我市户籍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失业保险的政策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实施15年之久的条例亟须修订。
目前,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均将非户籍员工纳入参保范围。我市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已解决了非户籍职工参保问题,仅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尚未调整。为此,《修订草案》突破户籍限制,将参保范围扩大至特区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根据现行条例,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单方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4%缴费。而目前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费,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市法制办负责人在作说明时表示,由于我市工资水平总体较高,若完全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企业缴费总额将增加7.5倍。为此,《修订草案》确定缴费比例为企业2%、个人1%,与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保持一致;确定缴费基数为我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保险法》“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保持一致。
《修订草案》规定,市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就业形势、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等情况,对缴费标准、待遇等做出相应调整。
将企业裁员与缴费比例挂钩
参照我市工伤保险有关做法,《修订草案》规定了浮动费率制度,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对稳定就业、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按不超过40%的幅度向下浮动缴费比例。据介绍,将企业裁员与缴费比例挂钩,旨在鼓励用人单位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和谐。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取消了一次性困难补助,并通过就业扶持政策给予保障,保持失业人员总体待遇水平不变。
非深户失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取保险金
《修订草案》规定,失业保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由市社保机构按月发放。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还规定非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据介绍,作出此款规定是结合了深圳的实际情况,我市外来人口较多,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较高。此举可减轻无法马上就业的非户籍失业人员的生活负担,为他们返乡或异地就业提供支持,减轻我市公共就业服务压力。
用人单位不参保可3倍罚款
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修订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参保责任,即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而未参加的,应当补缴失业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市社保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而未参加的,应责令其限期参加,逾期仍不参加的,由市社保机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修订草案》,用人单位及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可于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2011年7月1日起至本条例实施之日的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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