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文化具有区域性认同、家族文化主导、礼治大于法治等特点。传统村落文化的这些特点,使它在村级管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具体而言,具有如下作用:一是维系村庄共同体。由乡土文化中的安土重迁、家族文化中的家族本位、礼俗文化中的人情礼俗所组成的纽带,将传统乡村社会构建为牢固的村庄共同体。村庄共同体的内向性、封闭性很强,一般村民不愿也不能脱离这个共同体,而外来人也难以融入这一共同体。在这种村庄内部团结、和睦,
而对外提防、疏离的传统村落文化中,村庄共同体得以维系着。二是维系村落自治。传统中国,“皇权不下县”,在州县级以下没有任何类型的正式政府机构存在,村落社会实行自治。造成村落社会自治的原因,除了农村地域辽阔、中央财政不足、地方官员匮乏等地理、经济和政治等原因外,如果从文化角度上看,则是因为村落具备了自治的文化基础。在传统村落社会,长老、族长和士绅等传统村落权威,能够借助于传统村落文化的意识形态功能,调解村落社会纠纷,维持村落社会秩序。由于文化是最深层次的东西,它所造成的村落自治状态也因此更为长久。这也正是在中国历史上政治风云变幻,而村落社会却难为所动的深层原因。
当前中国农村普遍采用村民自治的方式,村民自治具有浓厚现代民主政治特色,与传统社会的村落自治有着本质的不同,但有一点却是相同的,那就是它们都会受到村落文化的影响。
作为一种外部性的制度“嵌入”村落社会后,村民自治势必会受固有村落社会特性的制约,村落文化便是其中因素之一。村民自治是在一个村落共同体内由村民自我管理,与政府的外部性管理不同,这种自我管理主要借助于基于共同体内部形成的规章和共同认可的权威。这种共同体不是政治共同体,而是一个生活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因此,文化资源对于村民自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我们更加注重对文化资源的利用。
但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传统村落文化也不例外。尽管传统村落文化中不乏有利于当前村民自治的积极因素,但是也存在着一些消极因素。就其在村级治理中的消极一面看,第一,传统村落文化中人治色彩浓厚。第二,传统村落文化中农民对权力的敬畏与崇拜意识浓重。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形成了专制文化,专制文化在村落社会中又形成了族长、
长老以及与皇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皇权代表的士绅等传统权威的统治。在这种统治格局中,传统权威在村庄中具有说一不二的力量,村民则养成了逆来顺受的性格。第三,传统村落文化中家庭意识引发的家族文化主义严重,家族主义的封闭性与排外性,是相左于村民自治原则的。
(选自《村落文化在当前中国农村村级治理中的作用与重构》,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