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对象
(一)小一招生对象
“年满六周岁”(2016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1.深圳市户籍儿童;2.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深圳市户籍或持有具有使用功能《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适龄儿童;3.台港澳籍儿童;4.经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区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等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
(二)初一招生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1.目前就读小学六年级,具有深圳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2. 目前就读小学六年级,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深圳市户籍或持有具有使用功能《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适龄儿童少年;3.目前就读小学六年级的台港澳籍儿童少年;4. 目前就读小学六年级,经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区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等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
二、工作内容
(一)第一批录取
1.研究确定第一批录取学校。由民办教育协会酝酿提出第一批录取的10所民办学校如下(排名不分先后):深圳市宝安外国语学校、深圳市宝安区翻身实验学校、深圳市桃源居中澳实验学校、深圳东方英文书院、深圳市宝安区中英公学、深圳市富源学校、深圳市明德外语实验学校、深圳市华一实验学校、深圳市宝安区为明双语实验学校、深圳市石岩公学。报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2.第一批录取民办学校向民办教育管理科报送招生计划,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片区招生实际进行核准。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招收宝安区范围内实际居住且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
3.第一批录取民办学校制定招生方案,由各学区教育办收集后报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招生方案中必须包括组织机构、咨询电话、招生简章及公告、教育局投诉电话等。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公开承诺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公开承诺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培训机构挂钩等。民办中小学不得提前组织面向幼儿园大班幼儿、小学毕业生的招生宣讲或变相遴选学生。方案备案后,学校通过张贴及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4.第一批录取民办学校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相关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分工,招生宣传到位、家长服务到位、材料审核到位,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5.区教育局适时开放民办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学生家长在民办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录入报名信息,学生家长的居住证信息经审核合格后,由学校开展录取工作并报送录取名单给学区教育办,由学区教育办录取。录取后的学生将不得申报公办学校学位,不能参与后面批次的招生录取,未录取的学生可以参加4月份的公办学校报名。
6.其他要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招生一律禁止笔试。民办中小学要将面谈方案(包括面谈方式、面谈题目等)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封存后,报所在学区教育办和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民办学校仅可组织一轮面谈,严禁组织两轮及以上的面谈。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民办学校必须安排面谈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履行规范招生的证据。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严禁对报读民办学校的学生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评、调研等活动。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应向市和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民办中小学举办的“校园开放日”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时,不得同时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测试或面谈,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含各类证书)等材料,也不得留下家长的联系方式。
(二)第二批录取
1.制定第二批录取计划。全区公办学校报名和信息初核工作完成后,初步统计符合公办学校就读条件人数,各学区教育办研究民办学校接收分流人数,结合办学规模制定民办学校分流计划。
2.招生程序。公办报名系统开放期间,学生家长在公办报名系统中填报公办学校志愿和民办学校志愿(2018年以前系统设置了2个民办志愿,2019年拟设置4个民办志愿)。公办学校录取工作完成后,未被公办学校录取的学生,根据家长填报的民办志愿顺序,按照类别、积分从高到低,结合民办学校分流招生计划进行录取。第一次分流工作完成后,如部分民办学校还有空余学位,符合公办就读条件未被录取的学生,可到原申报第一志愿公办学校补征集民办学校志愿,各学区教育办组织进行第二次分流。
3.其他要求。除允许第一批录取的民办学校外,其余民办学校及第一批未录满的民办学校都属于第二批录取,在公办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进行。
(三)第三批录取
1.制定第三批录取计划。第三批录取计划与第二批录取计划同时制定。
2.有第三批录取计划的民办学校,必须制定招生方案,由学区教育办收集后报区教育局备案。有关要求按照前述“(一)第一批录取”中的第3条执行。
3.招生程序。经教育局批准具有第三批录取计划的学校和公办学校录取、民办分流工作完成后仍有学位空余的民办学校,可开展第三批录取。家长(含公办系统审核合格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学生、未经审核的学生、其他学生)在民办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填报志愿。学校按照民办学校招生要求进行录取,录取名单由学校报学区教育办,学区教育办核准录取。
4.其他要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招生一律禁止笔试。有组织面谈的,有关要求按照前述“(一)第一批录取”中的第6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