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深劳社200761号)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深圳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3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1.7元/小时。调整后,我市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从数额上看仍居全国最高水平。
据悉,我市自1992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这次调整是绝对数额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较去年1100元/月提高220元。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与全社会劳动生产率、人均GDP的增长幅度基本相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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