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规范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日前通过市政府公报发布通知,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将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岗位补贴1750元。
通知指出,临时性工作岗位指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公用事业单位,在市容维护、交通劝导、治安巡防、公园绿化、环境保护、社会福利院、客运车站等公共服务事务中,辅助性、临时性、协助性的工作岗位,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招用对象为就业愿望强烈,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两次以上,本人愿意上岗但未能被用人单位录用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为就业困难人员)。需要者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劳动部门,书面提出临时性工作岗位用工申请。
通知指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下述标准,根据派遣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及补充工伤保险补贴,并支付管理费: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750元;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标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负担;补充工伤保险补贴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
劳务派遣机构管理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临时性工作上岗人员自2010年7月1日之后发放的有关补贴低于通知标准的,将按标准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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