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为了加强广东省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凡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普通高中,均应执行《办法》。
二、学 籍
(3)高中一年级新生经入学考试,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4)新生被录取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如因病或特殊事故,经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新生入校后,经学校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取消学籍。
新生在甲地学校参加入学考试录取后,因家长调至乙地,学生必须随行,征得乙地学校同意,可将该生的录取证明和成绩等介绍到乙地学校入校。
(5)学生因家庭迁移,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时,可凭户口迁移证和有关证明向原校申请转学。
凡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持原校发给的转学证明,直接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取得转入学校同意并经考试合格,即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学生的档案和学籍表,由原校转给转入学校。
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转学均限于一年级下学期和二年级,高三不收转学生。
复员、退伍军队干部的子女要求转学到家长工作地区时,均按上述规定办理。华侨、港澳台学生提出转学要求,原校应负责与转入学校联系,并按上述规定办理。
(6)学生在学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个时期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过学校审查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退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校申请复学,由休学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学生复学时,如原校已改办、停办、搬迁或与他校合并,可持休学证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由教育部门安排到性质相同的学校复学。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7)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退学。
学生申请退学,经校长批准,发给肄业证书,并报市、县教育部门备查。
(8)具有学籍的学生,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德育考核合格,毕业考试成绩合格,以及体育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德育考核不合格,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9)休学应按国家规定建立高中学生档案,从一年级开始,对学生德育、学业、体育考核结果,按延期逐学期和学年进行登记。
学生档案由教导处管理。学生毕业后,根据需要,档案可转给高一级学校,或转给学生就业的单位,也可由学校保存,以备查阅。
(10)学籍表、学生档案、学生证、转学证、休学证、肄业证、毕业证全省统一格式,由学校填发。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印制,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三、考 勤
(11)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教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12)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
(13)学生请病假、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14)有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凭医院证明申请休学一年,休学期满后应回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医院证明病未愈不宜复学者,可以继续休学一年。
请事假超过一个学期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之,应予休学。
(15)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六十节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一百节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超过一百五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家长。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
四、成绩考核
(16)成绩考核以各科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尚未有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的学科,以教科书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和综合能力。
(17)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
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教的内容。
学年考试考一学年所教的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教的内容。
毕业考试考全学段所教的内容。毕业考试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科目一般为高中课程计划规定的必修文化科,考查科目一般为技术或实验操作课。
(18)学期、学年考试、毕业考试记分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分。采用百分制的,一般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合格;采用等级分的,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19)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据医生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分别情况准予免试一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成绩评定。
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毕业考试者,经校长批准,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毕业考试。
(20)学期、学年和毕业考试成绩记入学籍表和学生档案,不合格学科均应补考。
(21)毕业考试各科成绩合格,思想品德表现、体育成绩均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合格和毕业年级缺考者,不能留级重读,只发肄业证书。
领取肄业证书者,在二年内可回原校申请毕业考试补考,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22)选修课结业后,学校要对学生集中考核,成绩记入学籍表、学生档案。
五、奖 励
(23)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政治思想品德表现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24)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发给奖状或证书,以资鼓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25)对违纪、违法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26)奖励或处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给学生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市。县(区)教育部门审批。对学生的奖惩决定后通知家长,应同时通知学生所在街道或乡村。
(27)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讨论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开除学籍者除外)。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向群众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勒令退学的学生,退学后确能改过并且表现好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复学,复学时按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班级。
六、附 则
(28)本办法从2001年学年度高中一年级开始实施。1999、2000年入学的高中学生仍执行1991年颁发的《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29)本办法与教育部颁布的法规有抵触的,以教育部法规为准。
(30)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31)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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