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1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规定: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和积分入学制度。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六周岁(2012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
2、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3、申请学位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连续居住满 1 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 1 年。
同时还须提交核验以下材料:
1、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2、儿童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港澳籍儿童还需核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3、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或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时间连续满 1 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凭证。
4、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市的社会保险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需同时缴交)。
温馨提示
为确保宣传工作到位,落实工作分步推开,经研究决定,2018年先期在中心城的区实验学校、福安学校、新亚洲学校、平安里学校、区外国语学校、清林小学、龙城小学和依山郡小学小一(不含初一)学位申请中试点执行“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提供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租赁信息)申请2018年秋季小一学位的,需提交租期包含2017年4月1日(备案日期在2017年4月1日前)至2018年9月30日的学区有效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租赁信息)”。
其他学校暂执行原规定,即:“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提供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租赁信息)申请2018年秋季小一学位的,需提交租期一年以上包含2018年4月1日(以签发日期为准)至9月30日学区有效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租赁信息)”。
从2019年起全面执行“非深户籍申请人提供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租赁信息)申请学位的,需提交租期包含前一年4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备案日期在前一年4月1日前)的有效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租赁信息)”的规定。
温馨提醒需申请小一、初一学位的非深户籍学龄儿童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有效的房屋租赁凭证并确保租赁合同在学位申请资料核验期间未过期
龙岗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咨询电话
平湖综管所:28858755
南湾综管所:28705867
横岗综管所:28633661
龙岗综管所:85207569
龙城综管所:89916777
坪地综管所:84050941
布吉街道行政服务大厅:28539257
坂田街道行政服务大厅:89586187
吉华街道行政服务大厅:28259000
园山街道行政服务大厅:84264114
宝龙街道行政服务大厅:23255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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