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结业生的就业有什么规定?

 
  结业生,即因学习成绩和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没有达到培养目标而没有获准毕业的学生。对这部份学生,从1989年起,国家规定不再负有为其安排工作的责任。但这部份毕业生毕竟还是在校学习了几年,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尽量做到人尽其才,在三个月之内有接收单位的,可参照毕业生的就业方式就业。但在报到证上予以注明结业生。三个月之后无接收单位的,应将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由本人自谋职业。如在一年之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准予毕业的,虽补发了毕业证书,但也不再负责办理其就业事宜。按结业生办理的报到证也不予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