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安区义务教育机构学生入学、注册、转学、休(复)学、升(留)级、考勤、考核、奖励、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及其学籍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 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由教育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儿童分布和学校布局的实际情况划定学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
第四条 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区范围内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且经教育管理部门录取的适龄儿童入学,不得接收不符合政府规定入学条件的儿童入学,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选拔学生。符合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儿童申请入学,经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予以接收。小学不得招收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延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五条 凡在本区居住、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疾病(须附区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疾病鉴定证明)或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免予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送区教育局审核。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第六条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申请学位需网上填报入学信息并向学校提交资料。新生入学资质经区相关部门审验合格后,教育管理部门按照公办学校招生计划,根据资质类别或积分从高到低在网上录取,录满为止。资质审验合格未被公办学校录取的,自行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享受政府学位补贴。学校不得擅自招收计划以外的学生,如确需增加招生计划,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按公开程序实施。
第七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常态分班,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重点班、实验班等。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生报到情况将名单通过网络给录取学生注册,教育管理部门将已注册名单导入学籍系统,即为取得学籍。开学一周后,学生未经请假不到校学习的,对户籍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原因,防止学生辍学。确认已到其它学校学习的,学校及时报教育管理部门注销其学籍。学校及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放统一格式的学生证。
第九条 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表》、《新生名册》、《在校学生名册》、《流动学生名册》、《学生评价表》(或成长档案)、《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毕(结、肄)业生名册》和学籍变动及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
第十条 有关表册的填写和管理要求:
1.《学生学籍表》:在学生入学注册时由学校统一建立,按班级和《在校生名册》顺序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册中人数应与各班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要及时更新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予以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
2.《在校生名册》: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每学年开始后三周内,送教育管理部门核验。
3.《流动生名册》:每学年一册,开学初建立。学生异动,随时登记。每学年开始后三周内,送教育管理部门核验。
4.《毕业生名册》:在学年末建立,由学校保存。
5.《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变动情况统计表》、《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报告表》、《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统计表》、《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去向情况统计表》:学校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填写好,9月15日、3月15日前街道辖管学校报街道教育办汇总后报区教育局,直属学校直接报区教育局。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统一编制学号,学生在同一学段内学号不得变更,各类表册均以学号为序。学生学籍档案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监护人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学校开学一个月内统一到教育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对休学、辍学、出国以及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其他帮教措施的适龄儿童,虽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读,学校应保留其学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注销其在本校的学籍:
(一)义务教育已毕(结、肄)业;
(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的;
(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的;
(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第三章 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户籍变更或家庭居住地迁移等原因确需转学,且符合入学条件的,由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转学程序:
(一)监护人持有关申请资料在学期结束前2周内向拟转入学校提出转入申请。拟转入学校予以初审,资料合格并拟同意接收的,由拟转入学校在学期结束前将学生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二)教育管理部门对拟转入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由拟转入学校通知监护人终止办理转入手续。审核通过的,由教育管理部门将学生信息资料送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资质审验。
(三)相关政府部门资质审验全部合格的,拟转入学校通知其监护人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函》。
(四)监护人将《转学联系函》送交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收存《转学联系函》,出具《转学联系回函》确认接收。
(五)监护人将《转学联系回函》交到转出学校,领取密封的《学生学籍表》和《转学证》,并交转入学校。
(六)转入区内学校的,由转入学校统一到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盖章。转入区外学校的,由监护人凭《转学联系函》和《转学联系回函》到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七)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作出转出处理,转入学校收齐转学资料后在网上校审转入,编入相对应的年级就读。
(八)教育管理部门在学籍系统做转出转入处理。
第十五条 如果没有不可克服困难,学期中途、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非深户籍学生转回原籍参加中考除外)。假期转学的,学校应指导家长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办好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不得拒绝为转入学校已确认接收的学生办理转出手续,转出或转入手续需在一周内办理完毕。拟转入学校因学位不足等原因无法接收的,应报上级管理部门协调解决。拟转入学校未书面确认接收学生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在学籍系统转出学生学籍、开出转学证明等。对未申请转学或申请转学未落实的学生,学校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转出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符合入读条件且已取得学籍但未到校就读或已经离校的学生,学校需催促监护人两周内办理转学手续,监护人确认转出(需保留电话录音等证据)但两周内不到校办理转出手续的,或联系至少三次均联系不上的(需保留通话记录等证据),对深户学生,学校需通知街道办和社区并进行家访,确保不出现非正常辍学,对非深户学生,统一按照“回原籍就读”作学籍转出处理。严禁实际上已到其他学校就读而本校学籍依然存在的现象,确保实际在读生与系统在籍生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学校不得接收无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不得“借读”或“试读”。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因转学而降级、留级。
第十九条 转出时,《学生学籍表》由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原件和休学、处分等证明存根的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装入档案袋密封,交给监护人转交到转入学校。学生转学后,原转出学校统编的学号不变,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档案保存备查)。手续不完备的,视为非正常流动。
第二十条 经批准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定居的学生需到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应提供去港澳或国外批文的复印件(学校经办人签名确认)或户籍注销的复印件以及当地派出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 凡因伤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且休假时间超过1个月的学生,可以办理休学。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学校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但不得低于休学时的年级。出国、出境休学的,复学须回原所在年级就读。
第二十二条 休学程序:
(一)监护人向学校提交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二)因伤、病办理休学,需提供区(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缴费发票)和休学建议书;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需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到国外、境外就读需办理休学手续的,需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
(三)监护人、教导主任及校长在《深圳市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签意见,加盖学校公章。
(四)监护人或学校送教育管理部门审核。
(五)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六)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内,监护人提交《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和就医医院的疾病康复证明或其他权威证明,依时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间不得到其他学校上学。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得转学。出国、出境休学的,保留学籍时间最长一年。没有复学的,视为非正常流动。
第二十四条 因伤病未愈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在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报区教育局注销其学籍。学生死亡的,凭相关死亡证明资料注销学籍。
第四章 升级、留级与考勤
第二十五条 完成本学年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初中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全面发展,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报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考勤纪律,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1次,每月由学校公布1次。学期结束须将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并告知家长。学生请病假、事假,须有监护人签名或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学处审批;请假1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学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学处备案。学生因急事或急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返校后两天内持相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评价包括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业绩考评,学科业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初中毕业考试,均由学校组织进行。
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凭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后,根据情况准予免试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学科学年成绩评定不合格的学生,由学校组织补考。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应根据相关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三十条 对违纪、违规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在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和征求监护人意见的基础上,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申请,经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其转入专门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的其他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十一条 奖励或处分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后,送教学处或德育处呈报校长审批。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关爱、保护、尊重和引导的精神,不要歧视,应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者,经讨论批准,可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其监护人并予以公布,同时撤销档案中原处分材料。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对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需填写《义务教育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或同类评价档案,并将《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后由学校发给《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小学学段不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要求并修完规定课程和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以上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年满18周岁或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七章 学籍资料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校应配备可上网的学籍管理专用电脑、专用打印机、专用学籍档案柜。
第三十五条 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档案资料由学校保存,不得销毁、更改或重建。学校撤销或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由教育管理部门指定新的保存单位。学校需永久保存的资料按学年度整理,各类名册以统计表格为封面,按年级装订成册,包括:学生学籍表、在校生名册、流动生名册、毕业生名册、学生变动情况登记(异动表)、奖励处分情况等。其它原始资料,如新生录取名单,毕业生去向名册,转入、转出、休学、辍学、死亡等各种证明材料(附在相应的各类名册后面,按照名册名单顺序装订成册)和成长档案(含有代表性的学生作品),也应整理归档,保存10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 在校生学籍档案从入学时开始整理,电子档案以学籍管理系统为基础,完善各项信息;纸质档案或电子备份档案以入学年度为单位,按逐年升级方式整理。学籍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备份数据或纸质资料、学生学籍表、学生变动情况表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各类名册人数应与学生变动情况表各项人数相吻合,学生变动情况表行列之间的数据应保持相等。各年级学生人数校对公式:现有学生=入学新生+各年度增加(转入、复学等)的学生-各年度减少(转出、休学、辍学、死亡等)的学生。
第三十七条 建档时,在校生名册以学年度第二周最后一天或9月15日实际在校生(含请假)人数为准,其他表册和人数以学年结束时实际情况为准。
第三十八条 各校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学期9月15日前、第二学期3月15日前)应及时更新、整理学籍管理系统(务必做到系统各班人数与学校各班实有人数一致),当系统处理完毕后,从系统下载备份该学期在校生名册、该学期学生人数统计表、该年度新生名册、该年度毕业生名册、各年级流动生名册,按学期进行电子备份存档,以此做为学籍资料整理的基础。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学生学籍表》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资料,未经学生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
第八章 责任与监督
第四十条 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统筹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对街道教育办及其辖属学校学籍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直接负责新安街道公办小学和直属学校的招生工作,办理直属学校、公办初中学籍异动相关审核备案事项,每年对各校学籍管理情况检查评估一次;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科分别将学校学籍管理情况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价和校长年度考核。各街道教育办负责统筹辖属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对辖属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直接负责辖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工作,办理街道公办小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籍异动相关审核备案事项。
第四十一条 各校须成立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配备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的学籍管理人员。原则上24个班以上的学校应配备至少2名专兼职学籍管理员,九年一贯制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每个学部应配备学籍管理员。配备2名及以上学籍管理员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要负责人。兼职学籍管理人员的岗位补贴根据实际工作量按每周不低于3个课时的标准折算执行。学籍管理员应每年参加学籍管理系统操作培训,学时计入继续教育。
第四十二条 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区教育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学校录取工作进行检查、核实,并严格按区教育局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核定教师编制,核拨办学经费。
第四十三条 未经教育管理部门审核而擅自转学、休学、留级、复读、自动退学、休学到期而不复学者或学籍异动资料不齐者,都属于非正常流动。对出现非正常辍学或非正常流动率超过省有关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校办学水平评估和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二)违反规定开除或劝退劝转学生的;
(三)拒绝接收已录取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
(四)未经学生监护人同意而公开学生资料及其家庭情况资料的;
(五)未按时完成学籍档案建档或拒绝转交或延期转交转出学生的学籍档案资料的;
(六)出现非正常辍学或隐瞒转学、辍学情况不报的;
(七)未按公开程序招收新生和插班生的;
(八)违规接收学生、违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或以权谋私的;
(九)不及时建立学籍档案或学籍档案管理混乱的;
(十)出现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学校制订本办法实施细则及建立健全各项配套管理制度,于本办法发布一个月内将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报教育管理部门备案。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学籍管理的其他相关要求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及省市其他相关文件政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 “教育管理部门”是指区教育局和各街道教育管理办公室,责任划分参见第四十条规定。“监护人”指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我区此前所作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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