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奖励和资助
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发展,建立学前教育发展激励机制,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根据《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教规〔201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六)项规定经费奖励资助项目的标准、条件适用本实施细则,其他经费奖励资助项目的标准、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通过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的规范管理、安全办学的优质办学幼儿园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优质办学幼儿园每三年评审一次,获奖率不高于全市市一级及以上幼儿园总数的20%。
第四条 优质办学幼儿园除符合《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深圳市一级幼儿园”及以上等级督导评估;
(二)坚持科学保教,无体罚、变相体罚儿童及“小学化”现象;
(三)在安全规范优质特色办学等方面成绩显著;
第五条 对通过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市一级及以上督导评估的幼儿园,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通过市一级评估的幼儿园,给予30万元奖励;
(二)通过省一级评估的幼儿园,给予40万元奖励;
(三)获得示范性幼儿园称号的幼儿园,给予50万元奖励。
对通过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其他督导评估的幼儿园,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承担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幼儿园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一)国家级重点课题每个资助5万元,国家级一般课题每个资助3万元;
(二)省级重点课题每个资助3万元,省级一般课题资助每个2万元。
第七条 国家级重点课题是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及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务院各部委批准立项的或直接下达的国家级在研子课题。
省级重点课题是指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省教育厅、科技厅等部门批准立项的在研课题。
第八条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学前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按照全市教育系统评优评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奖励、资助项目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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