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教〔2015〕124号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
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秩序,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5-2016学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招生时段。2015-2016学年幼儿园集中招生时段为5月4日—6月30日,其中公办幼儿园招生时段为5月4日-6月12日。
(二)招生对象。本学年幼儿园小班的招生对象为2012年8月31日(含31日)前出生的儿童,中班和大班的插班生年龄依次前移一年。各年龄班核定招生人数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龄班30人,寄宿制班级人数酌减。幼儿园应招收3周岁以上适龄儿童,不得招收亲子班。
(三)免试就近入园。幼儿园招生应面向所在居住区、社区的适龄儿童,各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园的招生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园测试和变相测试。
(四)规范招生行为。幼儿园应本着方便家长的原则,提供多种报名方式,提倡采用网上报名和分散验证等方法。合理安排并明确告知报名时间和地点,避免报名时间和地点过于集中。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得收取报名费、学位费(占位费)、赞助费等任何费用,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招生方案,按规定备案。幼儿园应根据上一学年大班毕业人数和本园学位的实际编制本学年招生计划,合理制订招生方案,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将招生方案和招生广告(或简章)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公告招生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幼儿园应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常年公告本园的办学基本条件、服务宗旨、招生条件,已备案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咨询电话等信息,充分保障适龄儿童家长的知情权,为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三)接受报名申请,查验相关资料。报名时,儿童家长(或监护人)需向幼儿园提交儿童身份证(或居住证、通行证和护照等)、预防接种证明、父母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父母(或监护人)的深圳市社保卡、所在家庭的户口簿和住所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居住情况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幼儿园可根据需要要求家长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其他相关资料。
幼儿园应当在报名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结果通知儿童家长。
幼儿园应做好招生场所的安全防范和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
(四)办理入园登记,建立学籍档案。新生入园前,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应按照市教育局与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儿童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深教〔2012〕599号)的要求,带领儿童到被录取幼儿园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新生入园时,家长(或监护人)需填写《深圳市在园儿童基本信息采集表》,办理入园手续;新生入园后,幼儿园应将新生学籍信息录入“深圳市在园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及“全国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按规定建立健全新生健康档案。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从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公众满意度的高度,重视做好幼儿园招生的组织宣传工作。招生开始前应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招生纪律和相关要求,协调落实本辖区各类幼儿园招生时段,指导幼儿园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本辖区幼儿园提交的招生方案及招生广告(或简章),设置专门的咨询、投诉电话,在招生期间统一受理和解答儿童家长的疑难问题。要加强对本辖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解决招生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园招生工作情况与民办幼儿园年度审核、普惠性幼儿园履行办学承诺、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及评优评先等工作相结合。严肃处理幼儿园招生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幼儿园招收亲子班或招生期间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四)招生结束后,各幼儿园应及时整理招生资料,于7月初将招生信息上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区汇总后于7月底前报我局学前教育处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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