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2-3个有代表性的地级市开展改革扩大试点。改革的主要指导思想是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价机制。
2012年10月,广东省建立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联席会议制度,并确定了广州、深圳和佛山三个试点市, 2013年9月省人社厅和教育厅印发了《广东省深化中小学老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省有关试点改革意见和精神,结合我市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思路,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教育局组成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按照“以现行职称制度存在问题为导向、针对性采取措施、研究制订改革方案”的思路,经充分调研,达成共识,形成了试点方案,2015年6月获得了广东省批准实施。
今年8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二、改革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目标
扩大中小学用人自主权,实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合一”(不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现中小学教师评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统一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为实现中小学均衡优质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四、改革范围
全市普通公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区教研单位和电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中小学)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在岗教师。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本试点方案执行。
五、改革主要内容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并入国家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统一后,原中学高级教师、在小学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改变过度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细化评聘条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学校结合本校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自主、科学、合理地设置不低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评聘条件要求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方法、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人才评价由政府主导向用人单位主导转变。学校依据本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制定评聘实施方案,组建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按程序开展人才评价。探索学校、学生、家长等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能力、业绩及与岗位的匹配性进行科学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聘工作的透明度。
(四)坚持职称评聘与岗位管理相结合,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实行“评聘合一”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并聘用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学校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评聘、岗位考核、解聘辞聘,建立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的,鼓励开展跨校评聘,鼓励教师向普通学校和薄弱学校流动。纳入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中小学,其评聘按该校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执行。
(五)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新旧制度衔接。改革后,市人力资源保障、教育部门不再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定,不再发放任职资格证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可向获聘教师颁发统一样式、带有聘期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证书,证书样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教育部门联合制订发布。聘用证书和个人人事档案中的评聘表格可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有效证明。
(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职称“评聘分开”制度下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评聘矛盾”问题,即已取得职称但未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中小学教师,也就是高职低聘人员。此次改革主要采取两个办法予以妥善处理化解矛盾,一是通过适当调整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等方式,优先安排取得高级职称的高职低聘人员,若增加的岗位数不足以解决学校推荐的高职低聘人员,学校可提出申请,由市、区人力资源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解决;二是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由各学校按需设定。
(七)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学校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民主、科学决策,及时、完整地公开评聘条件、评聘人选基本情况、评聘结果等。市、区人力资源、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评聘工作的指导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本试点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设立并公开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市、区教育部门要将评聘工作情况作为对校长的考核评价事项。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广大教师和家长的监督作用,保障评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六、改革进度安排
2015年9月份启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试点工作。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解答
一、改革试点的目的是什么?
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二、改革试点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利于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并将中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统一设置为正高级,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利于与事业单位改革的配套衔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适应了中小学公益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注重了与岗位设置、聘用制度、绩效工资等多项改革的配套衔接,对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和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必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三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利于为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提供示范。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是现行职称系列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系列,涉及的人数最多,影响很大,代表性很强,可以为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探索路子,为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三、现有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越来越表现出等级设置不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突出问题,累积产生了评聘矛盾,影响和制约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
四、改革试点的原则是什么?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五、新的评价标准有什么特点?
与原有评价标准相比,新的标准条件细化,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导向:
一是更加注重师德表现。如因违反师德要求受政纪处分或法律法规处罚,5年内不得申报教师职务评聘。
二是更加注重德育工作经历。如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3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等工作,下同)且考核“合格”以上。
三是更加注重促进教师资源优化配置。如城镇中小学校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
四是更加注重教育教学业绩和示范带动作用。如评聘高级教师,须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教学风格,在本县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任现职以来积极参与并积极承担县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五是更加注重区别对待。如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教研方面的要求适当放宽;评聘高级以上教师,在注重教学与育人方面业绩的同时,在示范引领和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也适当提高。
六、正高级教师的评审与其他级别教师的评审有什么不同?
正高级教师由广东省按照国家人社部、教育部的要求组织开展。
七、新的评价标准在论文方面的总要求是什么?
在论文方面的要求大大弱化,特别是对申报中级以下的论文基本上不再作正式发表的要求。
八、学校非中小学教师系列人员是否在改革试点范围内?
答:中小学学校中图书、校医、政工师、技师、讲师等其他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试点实施范围。
九、职称评定权限下放学校后,如何避免校长“一言堂”?
答:主要以制度来保障规范,一是评聘条件要求是在广东省评价标准所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各学校结合自身情况细化,包含评聘条件、评聘方式、量化考核指标、评聘程序等内容的评聘办法,则必须获得全体教师大会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实施,确保评聘条件、标准是符合大多数教师意愿和利益的;二是评聘结果由评聘委员会票决方式产生,评聘委员会委员由教师投票产生,并规定专任教师委员名额比例不低于60%,所有委员均须具备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确保专业评价的科学、公正性;三是由教师投票产生的监督委员会全程进行监督,评聘全程均公开、透明;四是将学校民主制度建设、评聘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校长(园长)考核评价范畴。
十、改革后,教师在A校聘用某一级(如高级)教师岗位的任职经历可以作为B校聘任该一级(如高级)岗位的依据吗?
答:改革后,实行“评聘合一”职称制度,教师在A校聘用某一级(如高级)教师的任职经历仅作为B校聘任的参考,具体聘用哪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需要看该教师的业绩水平达到B校的哪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评聘条件,并需通过评聘委员会评聘。
十一、针对部分改革前已取得职称但未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教师,有什么妥善安排办法?
答:改革前已取得职称但未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教师的情况,属于职称“评聘分开”制度下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也就是“评聘矛盾”。此次改革主要采取两个办法予以妥善处理化解矛盾,一是通过适当调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等方式,优先安排取得高级职称的高职低聘人员,若增加的岗位数不足以解决学校推荐的高职低聘人员,学校可提出申请,由市、区人力资源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解决;二是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由各学校按需设定,中小学教师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原则上不再受学校原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限制。(深圳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