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请民办幼儿园需要什么条件?

 
一、申请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应具备的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申请筹设阶段,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阶段,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属租用的必须提供租赁合同)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工作简历等)
(六)验资报告;
(七)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八)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意见书;
(九)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筹设阶段和正式设立阶段第(三)至第(九)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筹设阶段: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办学申请,提交筹设民办学校的有关材料;
2、审批机关审查举办者资格,并提供政策咨询;
3、审批机关初步检查办学场地;
4、审批机关如同意筹设,则核定学校的名称,发放《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并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申请筹设材料。

(二)正式设立阶段:
1、举办者在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条件后,可向审批机关提交正式设置的全部申报材料,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2、审批机关收齐所有申报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批机关审查申报材料,并组织有关专家委员会对拟办学校进行评议;
4、审批机关根据评议意见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发布成立公告;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四、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的申办期限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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