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将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部分年龄偏大的参保人员老有所养的问题,涵盖深户和非深户参保人,补交相关费用后他们就可以按月领养老金了。
趸缴养老保险费适用范围和办理条件
新办法适用两类人群。第一类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但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深户参保人员。第二类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继续缴费条件的深户参保人员。
这两类参保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我市社保机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然后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第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趸缴养老保险费缴清费用后次月可领养老金
申请人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社保机构按本通知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计算趸缴年限和趸缴金额,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经批准一次性趸缴的参保人员根据市社保机构出具同意一次性趸缴的审核意见进行缴费。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向市社保机构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市社保机构受理该申请的次月起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