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市民提供住房材料,现对深圳市宝安区义务教育入学提供住房材料的要求说明如下:
一、属于自购商品房的
提供我区原房地产权登记部门或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真实有效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以下统称“房产证”)。已购房但证件原件在银行抵押的,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已购房但房产证尚未办理的,提供经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产权登记人须是学生的直系亲属(父亲、母亲、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且所占份额须≥51%。如产权登记人是学生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该生须与他们在同一户口本上或通过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儿童父母结婚证、儿童出生证等材料来体现。
二、属于租房的
提供学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凭证》,承租人必须是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积分计算时间自租赁凭证右下角显示的盖章备案时间起(非深户学生不按租房时间积分)。(见下图)
三、属于祖屋、安居房、人才房、军产房、自建房等住房类型的
根据类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持特殊住房申请学位的,申请人须是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部分证明式样可在宝安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网页下载。祖屋、集资房、自建房、集体宿舍、社保清单等有关证明须于招生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出具,一般为当年2月、3月。
(一)属于本地原住居民的祖屋的:提供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二)属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与住房主管部门签订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
(三)属于企业人才住房的:提供住房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购房企业与人才签订的租赁合同、劳动聘用合同和企业用户为该员工打印的社保清单。
(四)属于租住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与住房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
(五)属于军产房的:提供住房军产证或军产房所属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辖区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六)属于集资房的:出具购房收据和有效合同,并提供辖区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七)属于自建房的:提供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回执和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自建房证明。
(八)属于集体宿舍的,要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与该员工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2、单位为该员工购买社保的证明即员工的社会保障卡和社保清单;
3、单位或法人的产权证明(集体宿舍属于商品房的,提供单位或法人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集体宿舍为租房的,提供单位或法人的商住或住宅租赁材料;集体宿舍是自建房的按上述第七款提供材料);其它特殊类房,提供单位或法人的相应房产的证明资料);
4、加盖单位公章和辖区居委会公章的集体宿舍证明(见下图)。
四、关于入住时间的提醒
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全区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行学位房制度。提供住宅类《房屋租赁凭证》的,房屋证明材料的落款日期必须在申请入学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含9月30日),租赁有效期限的终止时间必须至少能够覆盖到入学当年12月31日;提供其他特殊类住房证明的,入住时间必须是入学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含9月30日),其中,属于集体宿舍的,入住时间不能早于进入该公司的时间(通过劳动合同、社保清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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