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条件
1.持有台湾地区签发的有效台湾身份证件和大陆签发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的台湾学生;
2.申请就读我市中小学、幼儿园;
3.提供在我市合法的相关申请证明材料。依据:《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第一、二条。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台湾学生及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份数详见各附表备注,下同)。
2.住房证明:台湾学生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在我市居住的房屋房产证或经居住地所在街道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如随同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在工作单位所提供的员工宿舍的,须提交单位员工宿舍的房产证或经居住地所在街道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父母或委托监护人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入学证明:经各区政府(含光明新区管委会,下同)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台办)签署意见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续学学生原学历证明:续学学生提供原有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如台湾学生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因故不能随行照料就读子女的,须依法委托其他监护人负责就读子女的照料,除需提交上述4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管协议文本;
(2)提交委托监护人的个人有关资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暂住证、房产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有关证明材料每年度由招收学校、幼儿园审核一次。
依据:《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第二条。
申请表格
台湾学生入学申请表,下载地址: http://www.sz.gov.cn/jyj/xgwd/bgxz/201009/P020100921565175924187.doc
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教育局(含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下同)
决定机关
各区教育局。
程序
1.台湾学生申请到我市幼儿园就读,统一到现居住地辖区台办办理《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填写《台湾学生就读幼儿园申请表》,交验上述证明材料,经区台办核实签署意见后,可直接到住地附近的幼儿园联系,幼儿园应妥善安排接收台湾学生就读。
2.台湾学生申请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统一到现居住地辖区台办办理《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填写《台湾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表》,再向辖区教育局(含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下同)申请学位,由区教育局根据学生住地,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台湾学生就读,台湾学生凭区教育局签署意见的《台湾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表》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3.台湾学生申请入读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到现居住地辖区台办(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办理《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并自行联系学校,参加申请入读学校组织的插班考试,经学校同意录取后,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台湾学生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申请表》,到市、区教育局申请入读资格,再由录取学校办理学籍确认手续。台湾学生在我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的,按照我市高中招生有关规定办理。
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台湾学生就读幼儿园申请表》、《台湾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表》、《台湾学生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申请表》。 以上证明有效期限均为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台湾学生在该学校(或幼儿园)结束学业为止,如需转(升)读新的学校(或幼儿园)需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效力
台湾学生在我市办理中小学、幼儿园就读手续后,方可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