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积分核定和用途
第九条 积分核定
积分核定的依据为“1+5”文件规定就读条件所需的相关材料。核定程序如下:
(一)家长网上填报积分入学材料后,招生报名系统根据家长填报的资料内容自动给出学位类型和初步积分。
(二)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向教育部门提交入学材料。
(三)教育部门收取入学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其学位类型和积分正式有效。
第十条 积分用途
积分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新生招生学位排序录取的依据,只在同一学位类型的学生之间进行排序,不同学位类型的学生之间不排序。
第六章 生源录取和分流
第十一条 生源录取
根据“先类别后积分”的原则,按照学位类型1至6类依次录取,同一学位类型学生则按照积分从高到低录取,至学校招生计划录满为止。
第十二条 生源分流
每位学生仅限在网上申报一所公办学校,同时选择是否服从安排。如未被所报公办学校录取,学生家长选择服从安排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调整其到辖区内有学位剩余的公办学校,辖区内无剩余公办学校学位的,家长就近选择就读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享受学位补贴。选择同一所民办学校的学生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由家长再次选择其他民办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到其他民办学校;学生家长选择不服从安排的,家长自主选择就读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仍享受学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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