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考试监督和纪律
第十八条 建立学业水平考试监督制度。省教育考试院、市教育主管部门在考试期间组织巡视组、派遣考试监察员,分赴各有关考场监督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实施、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等情况,确保考试顺利实施。第十九条 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考生有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纪舞弊事实及处理结果,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
第二十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场(试室)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存在雷同卷的,取消该考场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业水平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评卷、成绩呈现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考生答卷采用计算机扫描评判。第二十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卷面满分值为100分,成绩公布采用等级分,各科公布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科卷面成绩与等级分关系: 100分-85分为A级,84分-70分为B级,69分-50分为C级,49分-25分为D级,24分(含)以下不给等级、在成绩单上表达为考试成绩未达等级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评定、分数统计、等级转换和统一公布,考试成绩由市、县(区)招生办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或复议。
第二十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依据之一。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的使用如下:
(1)具备第一批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获得等级成绩,且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2)具备第二批本科院校(含第二批A类、B类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3)具备第三批专科院校(含第三批A类、B类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4)各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5)各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六条 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同一学科两次考试且取得考试等级的,考生可用获得的最高等级成绩报考普通高校。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在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要求的基础上,可自主确定本校招生专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录取标准,但需要报省招生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 考试经费
第二十八条 考生报考学业水平考试须缴纳报考费。报考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专款专用。第二十九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考费由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收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准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含各类单考单招)的,自行到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且需取得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准备参加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可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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