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幼儿园中符合津贴享受条件的保教人员名单及经费申请报本区财政部门;将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中符合津贴享受条件的非在编保教人员名单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向市财政申请经费。经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学期结束前按程序核拨经费。
(二)教育行政部门(或幼儿园)在收到财政拨付的津贴经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津贴发放到相关保教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幼儿园应将津贴列入当月工资表,由相关保教人员签领。
(三)因津贴实行分学期发放,各幼儿园应在第二学期(学年末)发放津贴前,将学年初已审核通过的本园符合津贴领取条件、本学期仍在岗的保教人员名单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报市教育局)。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将相关保教人员名单和津贴经费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学期结束前按程序核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