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深圳户籍初中毕业生和符合在深接受义务教育就读条件的暂住人口子女初中毕业生,可以按照我市中考中招有关规定报名参加中考,通过按志愿择优录取的途径进入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继续就读。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考考生必须在户籍地参加高考(目前,按广东省的规定,广东省内非深圳户籍考生必须经市招生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在深圳借考)。而且,广东省已经全面实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并且高考自行命题。我市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与外省(直辖市)会存在一些差异。因此,建议非广东户籍的深圳暂住人口子女应该回户籍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
《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摘录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摘录有关内容如下:
《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做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使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设施和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与人口规模及其需求相适应,并促进人口质量的全面提高……。”
《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暂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合法居住的证明。暂住证一人一证,持有人在深期间享有下列权益:(一)按规定申请子女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三)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习、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
《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暂住人员在深期间应携带暂住证件,接受公安部门的查验。对不能出示暂住户口登记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工商、劳动保障、人口计生、教育等部门依法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入学等手续。”
《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对严格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教育、妇联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未处理的流动人口,要求其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入托入学。”
《深圳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可作为暂住人员享有以下权利的有效合法凭证:(一)求职应聘及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二)办理招调迁户;(三)办理社会保险;(四)申请子女入托、入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