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 ||
序号 | 项目 | 设置标准或要求 |
1 | 校园校舍 |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 |
2 | 选址 | 选址应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设置提供必要条件。 |
3 | 规模和班额 | 班级数≥6,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3周岁以下幼儿班≤20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 |
4 | 活动及辅助用房 | 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音体活动室等功能室; |
5 | 办公及生活用房 | 设有园长、教师、财务办公场所和保健室、隔离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等各种用房; |
6 | 设备配备 |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并能满足教育教学及幼儿园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 |
7 | 行政人员 | 至少配备1名园长; |
8 | 教师、保育员 |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
9 | 其他教辅人员 |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
10 | 开办经费 | 新办的幼儿园,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幼儿园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
本标准实施前已正式设立的、园舍为非教学用途建筑物改造的、规模在5个班以下的全日制幼儿园,其办学规模、生均户外活动面积和生均室内活动面积可适当降低,但办学规模至少3个班、生均户外活动面积至少2 m2,生均室内活动面积至少1.5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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