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深圳市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主办单位:深圳市教育局。
二、承办单位:深圳市学生体育联合会。
三、运动会日期、地点:见各单项比赛规程。
四、参赛单位:以学校为单位组队参赛, 组队具体办法见各
单项比赛规程有关条款。
五、竞赛分组及开设项目:
(一)分组:
1.高中组:必须是 1994 年 9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高中生。
2.初中组:必须是 1997 年 9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初中生。
3.小学组:必须是 2000 年 9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小学生。
*若规程总则与单项规程有冲突,则以单项规程为准。
(二)项目:
定向越野、排球、跳绳、毽球、篮球、健身操、游泳、足球、
长跑、田径。
六、竞赛项目:见各单项比赛规程。
七、运动员参赛条件:
(一)各校参赛运动员必须是 2013 年 2 月 1 日(2013 年 9
月 1 日)前具有深圳市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重读生、寄读
生、补习生和临时转学生不能参加比赛。
(二)需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宜参加所报项目的比赛。
(三)高中组必须具有广东省户籍,其余组别户籍不限。
(四)各组别的学生只能参加本组比赛,不能以小顶大或以大顶小。
(五)已被省市体工队转正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赛,已参加各相应项目的职业联赛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赛。
八、报名规定及办法:
(一)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日期和要求报名,在报名表上加盖
学校公章,并由主管校长签字确认,逾期不予受理。
(二)具体报名事宜,见各单项比赛规程中的有关条款。
九、竞赛、录取名次、计分、奖励办法:
(一)每场比赛运动员上场前必须提交第二代身份证、学生证、运动员证原件,由赛会审查(检录)。
(二)具体办法见各单项比赛规程中的有关条款。
十、资格审查及处理办法:
(一)为了端正赛风,各代表队在报名时,严格执行《竞赛规程》中的有关条款,认真审查参赛运动员资格,严格把关,杜绝违反规定,严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
(二)赛会专设“资格审查组”,负责参赛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组的处理决定为运动员资格最终裁决。
(三)对违反有关规程规定的运动队、运动员将参照《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四)资格审查组将在比赛期间对运动员资格进行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作如下具体处罚:
1.赛前:资格审查组将严格审查报名材料,报名结束后在深圳市学生体育联合会网站(http://www.szxtl.org)上公示到开赛前,资格审查组将随时到运动员所在学校进行核查,如果运动员本人与报名信息不符,一经查实,即取消该运动员参赛资格,并不得换人。
2.赛中:一经查实,则取消该运动员(队)余下的所有比赛及已取得的成绩、名次,并追回奖品及奖状;如果是计团体总分的比赛项目,则在该代表队总分中处以每人次扣 10 分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3.赛后:一经查实,则取消该运动员(队)取得的成绩、名次,并追回奖品及奖状;如果是计团体总分的比赛项目,则取消团体名次,因比赛结束,原排定的名次因资格等原因被取消比赛成绩而造成的名次空缺,不追补,对严重违纪的学校和个人将处以 1-2 年的禁赛。
4.投诉:凡对运动员(队)资格有异议,需在比赛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前向资格审查组提交投诉报告,投诉报告须经领队签字,并交纳投诉受理费人民币 1000 元,报告内容应提交其作弊行为的证据,对投诉经审查确认属实,则退回投诉受理费,若查无实据,投诉受理费不予退回。
十一、开展“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
各赛会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队”“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并授予奖牌与奖状。评选方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参加各赛会的代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1.遵守赛会纪律,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与体育精神。
2.遵守《裁判员守则》《教练员守则》《运动员守则》。
3.服从赛会工作安排,具有良好的合作能力与品质。
4.在裁判工作中坚持“认真、准确、公平、公正”。
5.尊重裁判,服从裁决,尊重对手,尊重他人。
6.比赛成绩优异,无投诉。
7.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讲文明礼貌,讲卫生。
(三)评选办法:
1.由赛会裁判组等有关部门推荐“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队”,报组委会审批。
2.由各裁判组推荐“优秀裁判员” “优秀教练员”名单,报竞赛处、组委会审批。
(四)评选名额:
1.“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队”原则上按 4 :1 进行。
2.“优秀裁判员、优秀教练员”原则上按 5 :1 进行。
十二、经费及保险:
(一)各队参赛经费自理。
(二)参赛运动员、教练、领队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报名时须向赛会交验保险单据,否则不予参赛。
十三、其它规定:
(一)裁判员由市教育局统一抽调,并组织裁判员学习和实习。
(二)未尽事宜及补充通知请浏览深圳市学生体育联合会网站(http//www.szxtl.org)。咨询电话:82661126。
十四、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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