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组织2011-2013年度优质办学幼儿园奖励申报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全市幼儿园依法规范安全办学,不断提高保教质量、走内涵优质发展道路,根据《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教规〔2012〕3号)和《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奖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细则》(深教〔2013〕199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2011—2013年度优质办学幼儿园进行奖励。具体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标准
本次奖励范围为2013年12月底前通过省、市一级幼儿园督导评估(或复评)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奖励名额共100所,其中公办幼儿园15所,民办幼儿园85所。奖励标准为每所幼儿园奖励3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幼儿园须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完成设立手续,开办于2009年1月1日前。民办幼儿园的开办时间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公办幼儿园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
(二)2013年12月底前通过市一级幼儿园及以上等级督导评估,按时接受并通过复评。通过时间以省、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批准文件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2011-2013年无违法违纪违规办学记录,未受到区级(含区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或处罚。
(四)民办幼儿园2011-2013年度检查合格,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
(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六)所有申报项目的自评及初审无零分现象。
三、申报评审
(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须按本通知要求,如实完整填写申报表中所有项目并进行自评,于2014年12月26日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申报幼儿园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市属幼儿园向市投控幼教管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市投控幼教管理中心负责按名额和要求进行推荐,于12月26日前将申报推荐材料报幼儿园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二)初审
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审核申报材料,评定各项目初审分值并提出审核意见,剔除出现零分现象的申报幼儿园,将初审通过的幼儿园名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在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幼儿园中依据得分排序情况,按分配的名额推荐幼儿园参加市级评审。请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于2015年1月9日前,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我局学前教育处。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类别
| 市属
| 福田
| 罗湖
| 南山
| 盐田
| 宝安
| 龙岗
| 光明
| 坪山
| 龙华
| 大鹏
| 合计
|
公办
| 8
| 1
| 1
| 2
| 1
| 3
| 2
| -
| 1
| 1
| 1
| 21
|
民办
| -
| 13
| 9
| 20
| 2
| 21
| 24
| 3
| 3
| 13
| 1
| 109
|
注:本表根据2013年12月底各区省、市一级幼儿园数测算。(三)评审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部门,聘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联合发文公布评审结果,从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给予奖励。深圳市教育局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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